国民经济核算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范围?

  将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属于生产范围。住宅,无论是房主自有自住,还是在市场上出租他人居住,都应作为资产进行记录。作为一种资产,所有的住宅都会产生住房服务,该服务应包括在生产范围内,相应的增加值应计入GDP。房屋所有者在房屋使用期内自己居住,就会产生住房服务,这种服务是自有住房者的一种自给性生产活动,其住房服务被自己所消费。就是说,居民自有住房尽管没有发生实质的租赁行为,但它提供的住房服务价值与居民租赁住房所产生的住房服务价值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可以用居民为获取住房服务所应支付的租金价值来计量。从生产角度讲,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应记录为住宅所有者提供的住房服务总产出,从使用角度讲,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价值应记录为住宅所有者享受住房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

  二是有利于国际比较和跨期比较。在不同国家之间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甚至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自有住房与租用住房的比率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仅核算租赁住房服务价值而不虚拟计算自有住房服务价值,由于自有住房比率不同将会导致住房服务价值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不可比,甚至造成数据与经济现实的背离。例如,对于两个住房总量相同的国家,自有住房比率高的国家一般来说可享受更多更好的住房服务,但由于租赁住房比率低,其住房服务价值反而会较低。如果不对自有住房服务进行虚拟计算,将会降低GDP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跨期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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