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

 

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的累计核算与分季核算?

  季度GDP核算有累计核算和分季核算两种方式。对于地区生产总值来讲,由于分季核算的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分季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需要,因此,统一核算后,季度地区生产总值仍采用累计核算方式。

  累计核算,即各季度分别核算 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 1—4季度的累计 GDP,再通过倒减累计核算结果得到当季GDP数据。分季核算,即直接核算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当季 GDP,再通过加总当季GDP得到累计 GDP。与累计方式相比,分季方式核算的GDP数据能够更准确地衡量当季经济活动,能够更灵敏地捕捉经济短期波动信息。

  理论上,累计核算结果与当季核算结果应当相同,即:通过累计核算结果倒减得到的当季GDP数据,应当与当季核算结果完全一致;通过当季核算结果相加得到的累计GDP数据,应当与累计核算结果完全一致。但是在实践中,两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往往有所差别,主要原因是二者使用的基础数据不同。累计核算主要使用季度累计基础数据,当季核算主要使用当季基础数据。由于季度累计基础数据通常含有对前面季度中出现的遗漏、重复及误报的调整,因此通过两个相邻季度累计基础数据相减得到的当季数据难以准确反映本季实际,进而导致累计核算数据与当季核算数据产生差别。在季度核算中,对于仅有累计方式而无分季方式的基础数据,需要作相应调整处理,使其符合分季核算的要求。

  我国从 1992 年开展季度GDP核算,一直到 2015 年 2 季度,国家统计局都采用累计核算方式核算GDP数据。在这二十多年间,虽然累计季度GDP数据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经济的短期运行状况,但与分季核算GDP数据相比,仍存在反映短期波动滞后的缺陷。特别是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统计数据能够更灵敏地反映宏观经济的短期变化,更好地服务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此外,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季度GDP数据,通常采用分季核算方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也要求成员国公布分季GDP 核算数据。因此,为了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服务,提高我国季度GDP的国际可比性,经过国家统计局对基础数据与核算方法的精心研究与准备,于 2015 年 3 季度开始实施季度GDP分季核算改革,将季度GDP核算由累计核算改为分季核算。目前省级和市级没有采用分季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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