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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实行镇(街道)统计派出所制

 

    近日,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事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改革的意见》(张编办发[2005]6号),全面部署乡镇统计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镇、办统计派出所制。

    文件规定:全区镇、办统计机构统一改名为“张店区统计局XX统计所”,确定全额事业编制30名,每个镇、办定编为2-3名,由区统计局管理。统计所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由镇、办提供。镇、办统计所主要职能:1、统计所管辖的范围为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2、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3、根据统计制度和当地政府统计工作的需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统计资料。4、组织、协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辖区内的统计调查表。5、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企业和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指导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6、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和人员培训,建立和维护本级统计信息网络,对本辖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管理登记。7、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种普查、抽样调查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8、对本辖区内《统计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种案件检查工作。9、负责搜集、整理、提供上级部门对镇、办考核的各项统计指标,并为其负法律责任。10、做好乡镇、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件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4月上旬要完成统计所和人员选配等相关工作;4月底,区人事、统计、编制部门完成调整、审核备案、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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