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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出台新举措减轻被调查者负担

 

  为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加强对统计调查制度的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近日,黑龙江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出台了《黑龙江省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管理范围为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以及由省统计局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规定》要求在审核、审批统计调查制度时重点强调要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根据现有资料能加工整理出的数据不要再发报表布置,局内各处室之间不能搞重复统计;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凡是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是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该《规定》还对统计调查的审核批准程序、法定标志和组织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省统计局或处、室名义发文以及利用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手段进行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或以部门名义发文由省统计局有关处室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或审批后擅自变更调查制度内容和超过有效调查期限的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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