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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促进发布者纳税遵从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2381.2万件,其中,新消费投诉举报12.3万件,同比增长110.2%,直播带货最为突出,占比83.7%。

  从去年的朱宸慧、林珊珊、黄薇到今年的平荣,接连曝光的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显示出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意见》,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意见》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意见》指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业界专家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直播带货并非纳税的“灰色地带”。随着直播带货规模日益壮大,网络带货主播的税收遵从意识亟待加强。《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促使从业者提升税法遵从意识,有助于营造更公平且有秩序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为直播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离不开各部门的协同发力。相关部门强化监管、完善制度保障,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网络主播诚信带货,为消费者提供更专业的推荐,携手共进方能赢得直播经济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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