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统计法规 > 政策性文件

政策性文件

 

广东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广东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和检查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每年制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局各处、室、中心、所(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全省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与修订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四)由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省性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

  (五)其他需要省统计局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局领导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各单位可以向局领导提出决策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工作,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听取意见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稿征求局内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承办单位应当以省统计局名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决策在讨论决定前,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公众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涉及全省统计发展和改革的重大行政决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咨询论证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进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风险评估制度。

  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和可控性评估。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评估。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征求意见、重点走访、会商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编制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四)审查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送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征求意见、咨询论证、评估程序后,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材料按程序送交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制工作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局主要负责人根据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情况,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者搁置等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决策执行跟踪检查制度。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第十五条 局监察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省统计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