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文件
统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一、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不服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不服国家统计局派出各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服省(区、市)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统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国家统计局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人民法院尚未立案。
三、统计行政复议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3.答复通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在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有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统计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