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文件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拍照,并将音像记录资料保存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记录资料合法、客观、全面、有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情节严重、影响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时,采取音像记录更能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四)举行听证,记录听证各环节;
(五)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六)进行行政检查时,记录现场检查场景。
第五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现场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以及告知当事人其权利义务;
(四)证明违法行为的资料、物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执法文书的过程;
(七)检查对象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盖章的过程;
(八)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或张贴在当事人住所、公告栏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记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八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并对执法活动名称、记录日期、记录人、当事人信息及存储日期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音像记录资料应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管理、使用以及存放、维护、保养、登记。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其所属的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音像记录资料;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注明记录的内容、日期、地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信息等;保管机构应当登记提取人、提取时间、提取目的等信息。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