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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各类经营活动所确认的营业收入中,单纯反映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应包含经营或外包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出让等活动所确认的收入,以及财政拨款、政府补助、投资收益、股权分红等相关收入;也不应包含代收代付、代开票、代管代运货物价值等带来的营业收入。根据会计“营业收入”明细账二级科目本年累计数分析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