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
粤统字〔201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律知识,营造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将在全国举办《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省统计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结合全国的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题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可登录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广东统计信息网(www.gdstats.gov.cn)、以及各地统计部门官方网站的统计法规栏目查阅。
二、日程安排
本次竞赛题目和启事于2013年10月10日起在《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发布,同时刊载于《中国统计》杂志2013年第10期。
三、组织方式
省统计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全省的《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活动。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答题活动,并由统计局统一将答题卡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请于2013年11月8日前将答题卡寄送至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并列表注明全市及所辖各县(区)答题卡数量。
省统计局将全省各地答题卡汇总,统一上报国家统计局参加全国竞赛活动。
社会公众自行参与的,答题卡直接寄送至《中国统计》杂志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邮编:100826,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010-63376876),并请在信封正面注明“《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知识竞赛”字样。
四、竞赛规则
(一)参赛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网上下载或者复印答题卡均有效,但答题卡必须与《中国统计》或《中国信息报》上刊登的答题卡大小样式一致。答题者应用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答案涂黑,复印答案无效。
(二)答题卡上应当写明答题者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以备抽奖时确认身份和联系使用。
(三)未完整答题的答题卡,将视为无效。每位参赛者只允许提交一张答题卡,重复答题无效。
五、奖励办法
省统计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对全省竞赛活动的参赛者和组织单位进行奖励。本次活动共设一等奖10名,奖金5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3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200元;设置优秀组织奖若干名。从所有符合参赛规则、答题正确的参赛者中抽取获奖者,优秀组织奖根据各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情况评定。竞赛获奖者名单将于2013年12月初在广东统计信息网上公布。
国家统计局将对全国竞赛活动的参赛者进行奖励,从全国所有符合参赛规则、答题正确的参赛者中抽取获奖者。共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100元。竞赛获奖者名单将于2013年12月8日前在《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竞赛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广泛发动、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特别是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竞赛活动。为方便参赛者答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翻印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发送给有关的参赛者。
(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全体在职人员、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应当积极参与。
(三)各地可以结合本次竞赛活动,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各地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李雪,联系电话:020-83134829,18675961746,电子邮箱:gdfg@gd.stats.cn。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