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高级统计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统职改函〔2014〕2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精神,申报评审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度不做硬性要求。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我省有关评审工作的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凡申报高级统计师的人员,若2010年前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时需提交从2010年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若2010年后(含2010年)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时需提交从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
根据目前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实际情况,现委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DP中心补办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专业科目学习培训(仅此一次),请没有参加2011至2013年度专业科目学习的人员尽快与岭南学院EDP中心联系,以便确定开班时间。EDP中心联系电话:020-84112109.
广东省统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