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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全省2014年度查处的部分统计违法行为的通报

粤统字〔2015〕36号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直接影响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进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拒报、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我省某些企业事业单位出于各种目的,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实施了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妨碍了统计管理秩序,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为扎实推进依法统计,严肃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法制的权威,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决定对2014年度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的13宗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1.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报表(C603表)中,多报“流动负债合计”553千元;在2014年第二季度财务状况报表(C203表)中少报“营业收入”11223千元、少报“营业税金及附加”166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天河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广州意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报表(F603表)中,少报“资产总计”12417千元、少报“营业收入”42323千元、少报“营业利润”35千元;在2014年2月财务状况报表(F203表)中少报“营业收入”4645千元;在2014年5月财务状况报表(F203表)中少报“营业收入”16080千元、少报“营业利润”1307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6000元罚款。

  3.广州市宝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报表(E604-1表)中,少报“商品销售额”30732千元;在2014年6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E204-1表)中,少报“商品销售额”3934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4.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11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B204-1表)中,少报累计“工业总产值”6171千元,少报累计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8.8万千瓦时,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元罚款。

  5.深圳市兄弟家居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报表(B603-1表)中,少报“主营业务收入”3136千元,少报“利润总额”162千元,缺报“出口交货值”32721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6.汕头市明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11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B204-1表)中,多报累计“工业总产值”27767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汕头市金平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7.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导致该单位未能在惠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纳入“企业一套表”调查库,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惠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8.惠州三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4年第三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202-1表)中,少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23650千元;在2014年9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B204-1)中,少报累计“工业总产值”19841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惠州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

  9.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4年3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B204-1表)中,少报累计“工业总产值”1206千元、少报“主要工业产品产量”317吨;在2014年第一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202-1表)中,少报“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90人、少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868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中山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45000元罚款。

  10.中山三联汽车修理厂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4年4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E204-1表)中,少报“商品销售额”2643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中山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11.开平嘉达摩托车配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成本费用报表(B603-2表)中,少报“营业收入”81160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江门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12.鹤山市捷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报表(B603-1表)中,少报“营业收入”42600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江门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13.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2014年上半年建筑业财务状况表(C203表)中,少报“营业收入”82013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清远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5年起,对具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等行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在中国统计信息网和地方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众网站公示; 失信企业信息将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希望全省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共同维护统计管理秩序,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广东省统计局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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