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0年8月19日至9月2日,对广东省开展了统计督察。2021年3月30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向广东省统计局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省统计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局党组会议,传达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对督察整改工作指示要求,研究部署国家统计局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目前,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4方面15个问题均已落实,其中长期任务正在全力推进。现将整改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改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广东省统计局把抓好统计督察整改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增强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坚持高位推进、率先垂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立足实际、务求实效,确保整改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督察反馈意见的全面整改落实。各级统计机构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本地区督察整改任务的贯彻落实。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多次专题听取督导情况汇报,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政务微信“广东统计法制之家”等渠道,密切关注全省整改进度,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全省形成以上率下、上下结合、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整改局面。
(三)层层压实责任。省统计局印发《国家统计局督察广东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对整改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指出的4方面15个问题,采取48条措施,分别落实到17个处、室、中心,21个地级以上市,122个县(市、区)。省统计局一把手与责任人一一签订《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交接责任清单》,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促指导。建立省统计局联系地市工作机制,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划分为8个片区,全程严格实行精准管理、督查督办、销号验收等措施,以“日报”与“周报”相结合的形式,动态把握和通报各地统计机构重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省统计局先后组成由局领导带队的8个督查组,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覆盖专题督促检查指导。
二、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
一是建立学习机制,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省统计局党组以上率下,印发《2021年省统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局党组会议、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局机关各党支部通过支部党员(扩大)大会领学、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促学、组织相关测试考学、个人自学等形式,全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局主要领导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部分市、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以学习《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编》为契机,组织本级和下级统计机构干部职工,深入机关、企业、乡镇(街道)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等内容,确保统计人员和统计对象领会精神内涵,掌握核心要义。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全省出台《实施意见》具体实施方案或措施。督促指导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责任制度及数据质量责任制。
三是扎实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积极推动县级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设立,督促加强县(市、区)统计局建设,配齐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督促建立乡镇(街道)、企业统计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和企业统计人员变动跟踪指导机制,制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工作规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充实各级统计机构及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力量,着力解决“统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认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
一是加强项目入库资料审核把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不达规一套表调查单位清理工作。加强与相关行政登记部门资料比对,对异常单位及时核查、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台账制度,印发《投资领域统计工作规范化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强投资项目数据质量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二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定(试行)》、《广东省统计局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办法》,督促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健全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开展对外提供个体统计资料行为自查自纠,对涉嫌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企业身份的数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三是进一步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和国家统计政令文件和做法。印发《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和国家统计政令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等违反统计法精神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文件和做法。
四是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印发《关于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本部门、本系统2018年以来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情况,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现行的除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外的所有统计报表。督促相关部门对违法开展统计调查进行自查自纠,停止实施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修订《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督促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业务培训指导,提升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
五是落实国家统计局“四条红线”规定。组织清理代填代报统计报表行为,要求各地对违规代填代报统计数据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六是加强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印发《关于统计培训小视频上线的通知》,要求各专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分专业版块录制在线培训视频,在广东统计信息网官网、广东统计微信公众号发布,方便基层统计人员与统计调查对象点播学习。
(三)坚决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是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专项检查。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制定《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组织全省开展“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
二是建立统计执法检查报告制度。印发《广东省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按规定定期将本地区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统计机构。
三是加强对市、县(市、区)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情况督促指导。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4000家“四上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是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中央《意见》《办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认真研究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和规律,严格界定相关人员责任,准确认定统计违法情节,依纪依法依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省纪委监委制定相关措施,严格依照《意见》《办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
五是积极配合省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案件移送移交机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及时移交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六是建立健全各级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制度。印发《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工作的通知》,全面清理、及时修订完善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各级统计机构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统计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七是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建设制度。印发《关于做好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出台信用建设实施意见,收集整理“四上企业”信用资料。开展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政令。
一是建立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验收核验和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购买统计调查服务验收核验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强统计调查服务外包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省委编办将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职能从统计执法监督处分离,充实统计执法监督处执法力量。推动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力量配置。
三是严格依法履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规范省统计局对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工作。督促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
四是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统计行政处罚案卷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加强对各地统计机构统计执法业务指导,确保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是积极推动将《统计法》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培训内容,形成常态化机制。全省各级党校6月20日前将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主体班培训内容,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是不断提高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各级统计机构进一步传达学习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通报我省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纳入广东省国家机关公务员网上学法平台。制作16万份《统计违法案例汇编》折页等宣传资料发送到全省“四上企业”。各级统计机构结合实际,做到“四上企业”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全覆盖。
三、持续巩固提升整改工作成效
广东省统计局将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把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与日常统计业务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把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推动统计改革创新发展。以构建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为目标,以“7+n”统计改革创新为载体,持续推进“两防”,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三)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以统计整改落实为契机,以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为动力,深入挖掘多方面力量资源,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力量,提高统计人员培训水平,保障统计数据源头质量。
(四)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适时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为数据需求者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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