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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以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执法检查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处室配合。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先随机抽取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再随机抽取县(区),最后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包括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其随机抽查事项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六)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实施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九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报批和公开等情况;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是否标明法定标识、是否擅自变更调查内容、是否向调查对象作填报说明等情况;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质量情况;

(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公开和共享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全省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省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以全省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四上”单位名录库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我省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近2个年度内获得批准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全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广东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全体成员组成,广东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和人员岗位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以全省范围为检查对象的,由省统计局按要求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地市作为检查地区,并按本条规定的后续程序依次抽取检查对象。

(二)以地市为检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3个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抽取县(区)的工作在市统计局进行。在市统计局负责人见证下,由省统计检查组人员对市内所有县(区)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或由检查组组长用简单随机方式抽取。

2.抽取调查对象的工作一般在县(区)统计局进行。在市、县统计局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的县(区)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由省统计检查组人员用随机软件按需要的数量抽取。

(三)以县(区)为检查对象的,可先随机抽取3-4个镇(街),再根据工作需要,从抽中的镇(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随机抽取调查对象。

1.抽取镇(街)的工作在县(区)统计局进行。在市、县统计局有关人员见证下,由省统计检查组人员对县(区)内所有镇(街)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或由检查组组长用简单随机方式抽取;必要时,检查组可以直接指定县城所在镇(街)为检查地区。

2.抽取调查对象的工作一般在县(区)统计局进行。在市、县统计局及镇(街)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的镇(街)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由省统计检查组人员用随机软件按需要的数量抽取。直接从全县(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对全县(区)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由省统计检查组人员用随机软件按需要的数量抽取。

第十四条  以特定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为抽查对象的,由省统计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抽取地市、县(区),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在省、地市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地市、县(区),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地市、县(区)。当出现突发或其他特殊情况,不便于开展执法检查的,经报省统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六条  以地市、县(区)为检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镇(街)、县(区)、地市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的,重点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检查组组长人选和成员人数报省统计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八条  对每一专业以地市或县(区)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对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对检查过的统计调查对象、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2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被举报或发现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九条  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存在统计数据异常、数据质量管理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纪违法嫌疑的地区和统计调查对象,可依照《广东省统计局数据质量重点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重点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依照“双随机”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在“信用广东网”、“信用信息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典型案件按规定进行通报、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统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统计局各专业组织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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