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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要事

 

杨新洪针对省人大法工委征求对《广东省统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强调“高度重视、加强研究、积极配合”

  8月11日,省统计局收到省人大法工委《关于征求对<广东省统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局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局长杨新洪专门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起草人员,根据来函要求,逐条逐款逐句,认真分析研究《广东省统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审议后的变化,根据立法程序提出新的要求。

  杨新洪指出,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做好第二次审议工作,8月8日,省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委编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部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党校、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各位立法咨询专家发函征求意见,时间相隔仅10天,一方面,充分说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统计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紧迫性更加凸显。

  杨新洪强调,一要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出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国家统计局督察广东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推进修改完善《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修订原《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具体举措,要把加快推进《条例(草案)》立法进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精力和时间,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要加强研究。立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稳定性和专业性,作为统计立法又具有很强的统计专业特征,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构建与上位法及国家政策文件衔接的重要桥梁。于1992年9月26日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进行修改。原《条例》因适用时间较长,与修订后的《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难以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中突出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针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经过实践检验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条,通过修订原《条例》以适应和保障全省统计工作健康发展。三要积极配合。5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按照立法程序,下一步,还将要做大量的工作。作为《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最初起草部门,要做到责无旁贷,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保持联系畅通,听从工作安排,密切关注立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进展情况,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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