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岩石
留言日期:
2025-07-07
主题:
关于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中的销售额的统计口径
内容:
因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商品销售额解释中包含出售给本单位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金额,但2025年版却添加了非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确认条件,所以需要明确法人内商品调拨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 A为法人企业,B、C为法人企业下的分公司,统计数据在A法人企业统一报出(含B、C数据),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销售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A、B、C之间会进行商品调拨,按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按照链条流转至下个主体,需要提税。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因为商品所有权权属没有转移,还是在这个法人公司内。那统计报表中的的商品销售额是否需要包含这部分的法人内调拨的金额?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7-07
答复时间:
2025-07-0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统计局
答复内容:

你好,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规定,商品销售额指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以及出售给本单位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金额。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下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在商品流转统计报表中计算购进、销售和库存。否则,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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