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统字〔2005〕4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8号令,决定从7月1日起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是根据《统计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并以统计局令公布,从7月1日起实施。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统计队伍基础建设的一件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和规范统计工作行为,与过去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相比,要求更高、标准更严、程序更规范、操作难度更大。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一定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认真学习《办法》的内容,明确各项要求的同时,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统计部门的一件大事,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作用和意义,使全社会的统计人员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持这项工作;要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则,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确定项目的责任人,使这项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一)实施机关。《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即广东省统计局为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的实施机关。广东省统计局授权省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我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关。《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决定:
县级(含市辖区)统计局作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东莞、中山两市统计局作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所辖镇(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各承办机关均直接对实施机关负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各承办机关要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按附表1的要求填报实施机关备案。
三、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公告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承办机关要通过多种公共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要在办公场所张贴公示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要积极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即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受理机关。各承办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做好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资格认定工作程序见附件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对持《统计上岗证》和《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申请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办理外,需将证书原件收回,交实施机关注销。
(四)资料录入和上报。各承办机关将审查合格的个人资料,录入到下发的“统计资格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内,同时将经审查合格的个人申请材料上报实施机关。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我省考试工作安排见附件3。
(六)考前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国家培训学院广东省分院另行安排。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等,请及时向省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反馈。
附件: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备案登记表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备案登记表
承办机关名称 |
|
详 细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项 目 负 责 人 |
姓 名 |
文化程度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
|
|
|
具 体 承 办 人 员 |
姓 名 |
文化程度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
|
|
|
|
|
|
|
备
注 |
|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项目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项目审批机构: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承办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项目认定时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附表一或附表二)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A4规格);
3、下列材料之一: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2)合格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3)《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2)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1)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2)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附表: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
2、《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二)
附表1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表(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贴 相 片
(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相片)
|
身 份
证 号 |
|
|
|
|
|
|
|
|
|
|
|
|
|
|
|
|
|
|
文 化
程 度 |
|
所学
专业 |
|
工 作
单 位 |
|
联系
电话 |
|
|
通 信
地 址 |
|
邮政
编码 |
|
需提交的申请材 料 |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项选其一。 |
受 理
意 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关公章) |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实施机关公章) |
备 注 |
|
注:1、申请日期和编号由受理机关在收表时填写。
2、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 机关各存一份。
附表2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表(二)
(《统计上岗证》、《上岗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贴 相 片
(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相片)
|
身 份
证 号 |
|
|
|
|
|
|
|
|
|
|
|
|
|
|
|
|
|
|
文 化
程 度 |
|
统计上岗(
资格)证号 |
|
工 作
单 位 |
|
联系
电话 |
|
|
通 信
地 址 |
|
邮政
编码 |
|
需提交的申请材 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
受 理
意 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关公章) |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实施机关公章) |
备 注 |
|
注:1、申请日期和编号由受理机关在收表时填写。
2、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一、考试对象
凡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和将来有志于从业统计工作的人员均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时间
《办法》规定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今年为9月18日。具体时间安排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09:00~~11:00;《统计法基础知识》:14:00~~16:00。
三、考试组织
《办法》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组织实施,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构具体承办。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统计局)按照全国统一的教材、考试大纲、考试时间、考务规则组织考试,负责考试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构(县统计局和东莞、中山市统计局)负责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包括选定考场、领送试卷、组织考试)和成绩通知等具体考务工作。
地级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县(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考试工作安排详见附表1 。
(一)公布考试要求。按《办法》要求,各承办机关除在公众媒体上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外,还必须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的时间及地点等。为考生了解考试相关信息提供方便。
(二)报名。报考人员填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在各承办机关办理报考的有关手续;各承办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报考的决定。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承办机关将报考人数报所属地级市统计局汇总,由地级市统计局统一向实施机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8月31日止。
(三)考场的设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由承办机关选点,报实施机关审定。报考人数在15人以下,不设考场,由地级市统计局协调,安排到邻近考场参加考试。考场设定后,各承办机关要按规定确定主考、监考人员,并按附表1 的要求报实施机关备案。考场申报时间:9月2日止。
各承办机关编排考场时,要求每试室人数不得超过40人,单人单桌;考场确定后,要及时制作《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试室号、座位号、照片)并发放给考生。
(四)考试的实施。各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地级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考试的有关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
(五)阅卷及成绩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阅卷工作由实施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实施机关在完成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后,将考试成绩交由承办机关于规定时间内通知考生。
附表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表
2: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备案登记表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表1: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表
时 间 |
要 求 |
承 办 单 位 |
8月20日前 |
对外公布考试大纲、报名办法 |
各承办机关 |
8月31日前 |
组织报名 |
各承办机关 |
9月1~2日 |
将参加考试人数、考场设置情况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将考试情况汇总后报省统计局教育中心 |
各承办机关
各市统计局 |
9月13~14日 |
地级市统计局到省统计局教育中心领卷 |
实施机关
各地级市统计局 |
9月15~17日 |
县统计局到市统计局领卷 |
各地级市统计局
各承办机关 |
9月17日 |
检查考场准备情况 |
各地级市统计局
各承办机关 |
9月18日 |
组织考试 |
实施机关
各地级市统计局
各承办机关 |
9月19~20日 |
县统计局将试卷送到市统计局 |
各地级市统计局
各承办机关 |
9月21~23日 |
市统计局将试卷送到省统计局 |
实施机关
各地级市统计局
各承办机关 |
9月24日
~10月30日 |
评卷、发放成绩单 |
实施机关 |
11月1~15日 |
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
各承办机关 |
附表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考场):
|
数 量 |
合计 |
人数/试室 |
|
|
|
|
|
|
|
|
|
|
试室个数 |
|
|
|
|
|
|
|
|
|
|
考 场 基 本 情 况 |
|
姓 名 |
联系电话(手机) |
主 考 |
|
|
副 主 考 |
|
|
具体负责人 |
|
|
考场详细地址 |
|
备 注 |
|
注:本表非常重要,请认真填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表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编号:
姓 名 |
|
性别 |
|
文化
程度 |
|
贴 相 片
(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相片)
|
工 作
单 位 |
|
联系
电话 |
|
|
通 信
地 址 |
|
邮政
编码 |
|
需提交的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三份;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相片两张。 |
受 理
意 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报考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省、市、县统计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