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9号代表建议《关于尽快出台<广东省大数据应用管理条例>的建议》的会办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为更好地实施大数据战略、应对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更有效地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制定相关大数据发展应用管理办法,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我们赞同陈健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广东省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一是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国家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当在部门间共享;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二是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将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开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同时建议在开发大数据资源、推进大数据应用及建设政务大数据工程中,加强完善对政府数据的保密管理。建议建立完善相应的数据保密制度,依法对属于保密范围的政府数据和其他领域的数据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在交易、使用过程中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