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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小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恢复统计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是最重要的劳动力市场指标之一,既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反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况和变化,也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征缴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平均工资数据关系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用工组织和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深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并不是全国所有就业人员的工资,而是受雇于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工资。个体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并未涵盖在内,因为这部分人不属于雇用就业,而属于自主就业,他们的收入中既包含了劳动报酬,也包含了经营收入,且两者无法清晰地分开。将工资统计的对象限定在雇用就业人员的范围,是世界工资统计通行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将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统计划分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统计两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劳动工资统计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一方面,劳动工资统计的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成分单一,只统计全民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即可以基本达到统计的目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蓬勃发展,劳动工资统计范围也不断扩大。1984年,经济类型分组首次增加了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2009年,第一次将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另一方面,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也不断修订完善。长期以来,“职工”是劳动工资统计的核心指标,1993年,“从业人员”统计指标首次出现在劳动统计报表中,这是劳动统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反映。1996年,为了反映职工下岗情况,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指标中增加有关“下岗职工”的统计。1998年,为准确反映职工就业情况,沿用了几十年的“职工”指标开始分解为“在岗职工”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两部分,只有“在岗职工”统计在单位的“从业人员”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单列。随着下岗职工得到安置或陆续退休,下岗职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2011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取消“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工资指标。现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等同于过去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与历史上相关统计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广东统计年鉴》“(历年)城镇单位(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表下标注了“从2000年起统计口径为在岗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凡是需要统计部门提供2000年以后“城镇单位(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我们均一律提供“城镇单位(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于平均工资为年报统计报表制度,那么,月平均工资就是用年平均工资除以12求得。

  平均工资统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只有这样,全国各地的平均工资数据才可比。广东省统计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平均工资数据发布的通知》要求,每年5月下旬左右通过广东统计信息网(公众网)发布上年度平均工资数据,主要有: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其分组数据。通过《广东统计年鉴》刊登详细的年度就业和工资情况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就业和工资统计服务。同时,我们还根据来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平均工资数据,为科学制定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统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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