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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关于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若干思考

 

关于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之浅思

郭茂成 冯位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依法统计是题中之义。依法统计包括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依法统计最基本要求。本文拟从国家统计局内网曝光的统计违法典型案件分析入手,谈谈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一些个人看法。

一、近11年来曝光的统计违法典型案件主要特征

11年来,国家统计局加大了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统计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反《统计法》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国家统计局内网曝光情况看,近年来统计违法案件显现上升趋势。20042014年,国家统计局共曝光查处案件598起。其中200430起,20050起,200610起,20074,200866,200954起,201060,201156,201268,2013120起,2014130起。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主要呈现如下主要特征。

(一)从违法案件行为性质看

1.瞒报:94起,占15.7%

2.拒报:77起,占12.8%

3.迟报:37起,占6.1%

4.伪造:25起,占4.1%

5.少报:67起,占11.2%

6.多报:267起,占44.6%

7.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33起;占5.5%

8.无《统计从业资格证》:25起,占4.1%

(二)从受处罚的对象看

1.统计调查工作组织者和管理者。

1)统计局(站)长:16人,占2.6%

2)统计人员:3人,占0.5%

3)党政统计主管领导:市(县、区)领导人:19人,占3.1%

2.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法人。

1)企业法人:535个,占89.4%

2)事业单位法人:31个,占5.18%

3)行政机关法人:32个,占5.35%

(三)从处罚种类看

1.个人受处罚类别。

1)行政警告处分:34人,占5.6%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0.6%

3)降职处分:1,0.1%

4)问责免职:3,0.5%

5)诫免谈话:2,0.3%

6)作出深刻检查:3,0.5%

2.单位法人受处罚类别:

    1)警告:340,56.8%

    2)罚款:262次,占43.8%

    3)通报批评:44,7.3%

    4)责令限期改正:41,6.8%

    5)媒体曝光:4,0.6%

    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7,2.8%

     二、统计弄虚作假的心理因素分析

在当前统计违法查处力度和曝光频率日益加大的环境下,为什么统计违法案件还是有增不减呢?其中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从心理情感角度剖析,笔者认为,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禁而不止,主要受如下心理因素作怪和驱使:

(一)好大喜功的虚荣心理。虚荣心理是人类自尊心的一种过份表现,是人们为获取荣誉和引起注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正常的社会情感。怀有虚荣心的人,潜意识内往往好大喜功,也就是说爱讲面子。为了面子,有些人往往打肿脸来充肿子。以GDP为例,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GDP”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各级政府也将“GDP”作为最重要的政绩考核标准。由此,不少领导便将“GDP”的增长等同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唯“GDP”论英雄。于是,注水数字应运而生。本来,由于受自然、社会和历史等条件的约束,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发展不平衡是很自然的现象。但是,总有些领导不顾客观因素,一味要求只长不降的“GDP”。当沽名钓誉的虚荣心理膨胀时,统计弄虚作假自然油然而生。

(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人人都具有的一种心态。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人们通常认为自己从事某项活动不易被外界所知道,或者偶然性被发现,概律也非常微小。侥幸心理表现在统计上,有人认为数据造假就是那么一回事,就是不幸被盯上,可能也不会有事。甚至有人还天真地认为,统计弄虚作假,似乎是查易不查难、查民不查官、查外不查内、处轻不处重,甚至是法不责众。在侥幸心理的作怪下,有些人抱着能够逃避处罚的想法,明知故犯。于是,数据造假“潜规则”由此变成“显规则”。当统计造假的不安心理变为侥幸心理时,统计上弄虚作假也不足为怪。

(三)代人受过的侠义心理。“侠义”心理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利他主义”。怀有“侠义”心理的人有时往往愿意“代人受过”。当然,这种“代人受过”很多时候下是不得而为之的。从统计造假方面讲,就是某些统计人员为了维护当地利益或掩盖某种真相,甚至是为了维护党政领导的所谓权威,明知故法,舍得一身剐,敢于违规操作数据,那怕受处理也在所不惜,表现出一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奋不顾身的肝胆义肠。例如,某镇统计站站长为满足当地领导需要,自2012年开始,每月为辖区内联网直报工业企业编造产值、能耗、财务等统计报表,然后上传到镇工业统计QQ群,群内工业企业自行下载后,按照指定的数据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这种貌似正义、仗义的做法,实则是混淆是非,助纣为虐的恶劣行为,也助长了统计弄虚作假的歪风。

(四)逆来顺受的迎合心理。“迎合心理”是为猜测或揣度别人心意,进而努力去逢迎、顺从或投合的一种心理情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人们为了适应环境以更好地生存发展时,便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出一种“迎合心理”,但它并非是一个人的真实情感。在现实生活中,统计属于弱势群体,无论是统计调查主体或被调查对象,或多或少都会有些逆来顺受的迎合心理。这种情形在广大乡镇层面表现尤为明显。例如,某工业区党工委书记在一次会上公然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总产值一样,不要忽大忽小,匀速增长。相关人员即多次通过电话、QQ等方式要求辖区内工业企业调高统计定期报表及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业总产值等数据,要求相关企业按调高以后的数据报送。从查处的数据造假事例分析,属逆来顺受迎合心理的情况较为多见。当“迎合心理”得不到及时调整时,数据造假行为在所难免。

(五)事不关己的旁观心理。旁观心理可简单理解为明哲保身的一种心理情感。在现实生活中,怀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思想的人占据大多数。因为人们从大量的现实事例中体会到,爱打抱不平的人,很多情况下自己或多或少会受到某些牵联。既然心中清楚打抱不平可能会受到伤害,倒不如做个事不关已的旁观者。联系到统计数据生产方面看,有些人明知道造假会误导领导和决策部门对形势发展的客观判断,是违法行为,但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主导下,自然而然选择熟视无睹,当统计法治缺位时,统计弄虚作假违法现象自然得不到及时揭露和制止。诚然,从人类的心理情感活动看,人们身上同样存在着正义感的一面,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去引导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三、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对策建议

统计数字客观真实性是统计事业的生命线。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是统计部门的职责。造成统计弄虚作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也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整理。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依法统计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作为统计人,肩上担负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使命和重任。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统计弄虚作假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统计“作假”害人害已,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是统计部门的一项紧迫工作。要借助全国上下深入开展依法治国宣传教育的良好契机,不断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学习教育力度。要通过学校课堂、城镇社区、乡村(组)宣传专栏、大众传媒介体、电子网络平台、手机微信统计报表培训班、党政领导法制教育专题课、统计开放活动日、统计新闻发布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计法律告知书、大型普查活动、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开信等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让大家了解到依法统计是以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统计数据造假属于违法行为。统计弄虚作假党纪国法不容,统计作假可耻,统计违法将受到法律制裁。总之,要通过各种的宣传学习教育活动,让大家认识统计,了解统计,支持统计,依法统计,使用统计。

(二)继续保持严查重打高压态势,不断增强统计法制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坚持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是净化统计良好工作环境的重要手段。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坚持对统计弄虚作假现象实行零容忍。当前,要借助中央保持严厉打击各种社会腐败现象的东风,继续加大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敢于顶风作案的现象,不论涉及到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一经发现彻查到底,决不手软。特别是,对于当前“一套表”联网直报中出现的“冒名报送”、“指令报送”等情形,更是要重点采取专项整治活动,实行严查严打。要通过加大统计违法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让大家知道,统计弄虚作假属于违法行为。统计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惩。《统计法》决非是“豆腐法”,谁敢触犯,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不断增强统计违法的畏惧感。开展检查监督是发现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种重要方法方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灵活运用法律、技术、舆论、诚信、民主等检查监督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针对性的统计检查监督活动。检查监督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必要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检查监督活动,使统计弄虚作假者了解和意识到,弄虚作假随时可能会被发现或被举报,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要自觉打消“作假”念头。总之,要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检查监督活动,将弄虚作假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下,让统计违法行为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情景,让其无法藏身。

(四)加大统计违法问责力度,不断增强依法统计的责任感。统计违法行政问责制是政府行政问责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一个强有力措施。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统计执法第一责任人责任,大胆和善于启动约谈问责制度。要通过统计行政约谈问责制度,明确提醒和要求领导人员,特别是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对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乱作为”负责,而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等导致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要通过统计行政问责制,使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每一个环节,从调查对象、到统计调查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到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都置于责任约束之下,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质量保障体系。更为重要是的,要通过实施行政问责制,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

(五)加大制度贯彻落实力度,不断增强依法统计的坚实基础。制度治理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建设;另一方面,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度的生命性在于贯彻落实,当前,特别要下大力气抓好有关统计法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统计队伍、办公设施、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精神的贯彻落实。只有将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不断规范统计行为,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可靠。

 

(作者:广东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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