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科研 > 统计科研 > 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

 

加强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的思考

张建梅

  

2015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实行重大改革,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调查项目,对电商平台交易情况进行统计,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新的调查统计方法以平台为关键、以交易为基础,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较为全面、准确地对电子商务交易情况进行了统计。本文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对现行电子商务概念及统计方法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梳理与分析,为进一步完善电商统计制度提出建议。

一、概念及现行统计调查方法

(一)电子商务概念。电子商务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狭义上,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专门用于收发订单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目前,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的统计使用的是狭义电子商务概念,即商品或服务的订单签署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为电子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变革。2013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开展首次联网直报统计,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情况为统计内容,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商业模式如何统计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以企业为切入点的电商交易统计,买卖交叉,存在重复统计,影响了全社会电商交易量的统计。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全面、准确地统计各地电子商务交易情况,自2015年年报开始设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表”,首次从平台端通过联网直报报送统计电商交易额,调查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报送方式为联网直报。

(三)电子商务统计平台入库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定义,纳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统计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通过网络自动化的签署合同,不能仅仅是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电邮、传真、黄页展示、网页填写订单等达成的交易不纳入统计;二是依靠平台完成,平台可以是web应用也可以是手机应用软件(APP,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其参与平台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自营平台、非自营平台和混营平台;三是发生实际的金钱交易,不涉及款项支付的交易不在统计范围内;四是指非金融交易,电子支付、银行理财、保险、股票、房地产买卖等都不在统计范围内。

(四)主要统计指标。电子商务平台统计主要指标有交易额、B2B+B2GB2C+C2C等,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上报数据综合汇总。其中,地区电商交易额计算公式为:地区电子商务交易额=在本地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省外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

二、联网直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商交易平台报表统计指标不多,但由于电商平台统计刚起步,基层统计对电商平台概念和指标的理解还不到位,导致数据误填漏填,影响了数据质量。

(一)对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和平台认定难。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其定义及概念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现行统计制度刚刚实施,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中,使得企业或基层统计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理解不清,导致数据填报错误。常见的错误有企业误将通过总部、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交易填为自身平台交易;或者将没有生成订单实现交易的平台填为电商交易,如黄页平台、网站预订信息平台等;或者将银联、网上支付等误填为电商交易;或者将同时有支付、交易功能的平台不进行数据拆分直接填报;还有一些企业集团不理解通过ERPSCM等内部信息系统交易为电商交易,但无论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局域网,只要是不同法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活动即计为电子商务。

(二)对统计指标的理解不到位。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理解存在偏差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电子商务交易额统计口径理解有误,误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额误作为自身平台交易额。二是对自营交易、非自营交易界定不清,容易将非自营交易填作自营交易。三是平台销售按卖方所在分误以按买方所在地填报,分地区数据不填或者错填。四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误将销售卖方在国(境)外等同于对国(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三)数据的衔接性较差,数据质量有待提高。根据“全国一盘棋”的调查方法,一个地区的数据,由本省和省外平台数据共同决定,省外平台的数据分地区填报直接影响本省电商交易数据。2016年一季度调查表明,全国电商平台数据分地区填报数据异常,同比增速大幅波动、与年报数据不衔接,导致数据未能正常反馈使用。

三、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统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一方面与基层统计人员审核把关不严相关,同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统计制度方法不完善以及工作机制不顺畅等,主要表现在“四个缺乏”上:

一是缺乏规范的统计报表数据来源。电子商务发展方兴未艾,但对电商平台交易的统计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如何统、怎么报,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指引出台,导致数据填报和数据检查均缺乏企业报表基础。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平台缺乏对平台电商交易统计,只能以营业收入代替电商交易额的情况,或者无法区分对单位、个人以及商品、服务分类等。

二是缺乏分地市电商交易汇总数据。“互联网+”大背景下,各地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关注程度显著提升。但现行的统计报表仅能汇总省级电商交易情况,省级以下地区只能分析本地拥有的平台交易情况,不能掌握本地在全国平台上的交易情况。这种局面,一方面统计报表由基层统计机构填报,另一方面又不能获取地区平台交易数据,无法满足地方党政对电商交易数据的需要,基层对电商统计的重视程度难以提升。

三是缺乏统一的报表设计。为避免基层重复填报统计报表,电子商务交易由电商平台交易情况与全国重点网上交易平台情况共同组成。两张报表内容接近,但重点网上交易平台报表设置为对个人(B2C+C2C)主要统计销售额,不统计平台采购额。同时,两张报表分属服务业和贸易不同专业,给工作布置、平台核实、数据汇总等工作带来不便。

四是缺乏顺畅的平台名录核查机制。搞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名录,是做好电商平台统计工作的关键。由于目前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以日常协调和指导为主,缺乏对电商平台名录更新的统一管理,各地统计部门自行通过网络查找更新电商平台,不但难度大、任务重,也缺乏实效。特别是规模以下平台企业信息不完善,核查难度更大,难以保证平台名录准确。

四、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的思考

针对电子商务统计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从三个加强方面找准切入点,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电商统计数据质量。

(一)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数据采集、汇总、和评估全流程控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制度,重点网上交易平台增报电商交易平台情况表。加快建立电子商务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建立重点平台动态监测制度,掌握本地重点平台属性、交易规模及发展动态,对汇总数据及时展开分析与评估,确保电子商务统计数据质量。

(二)研究地市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分配方法,完善数据使用发布渠道。积极启动对地市一级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分配方法研究,充分利用现有有关报表,或者结合专项调查,制定出公开、透明、合理的数据分配方案,杜绝人为操作。

加强业务培训,夯实统计基础。创新式开展培训学习,通过视频会议、现场培训会议、调研、QQ工作群等多种方式,重点培训电子商务基本概念、电商平台确定方法、联网直报操作流程等,帮助基层统计人员准确理解电子商务平台概念及主要统计指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源头夯实电商统计基础。

(四)加强部门协作,及时维护电子商务平台名录库。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经信、商务、电信等部门沟通,及时共享有关平台名录、平台交易数据,逢季度更新一套表平台名录,尽可能搜查遗漏性较大的“四下”平台和集团内部信息系统,确保平台名录准确,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积极联合部门出台电商交易统计规范等,从源头上规范电商平台交易统计基础。

(五)积极展开调查研究,发挥统计参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调研电商平台企业,深入了解一线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统计情况及问题。积极思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未来可能变革方向,探索尚未纳入现行统计范围的电商活动纳入统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探索电子商务在新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有效发挥电商统计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君君、张诚、张景佳.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问题初探.统计科学与实践20148

[2]于寅生、吕雷. 改革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的思考.统计与管理201510

[3]曾鸿.中美电子商务统计比较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4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