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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收入分配格局研析


  内容摘要:本文在国内外有关数据比较基础上,对广东宏观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两个环节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经济的影响进行剖析。

关键词:收入分配  地区差距  协整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又是经济发展现阶段的必然要求。作为率先发展的广东,其宏观收入分配轨迹如何?本文就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广东宏观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
  宏观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它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
  (一)初次分配的基本态势
  从总量看,居民、企业、政府的初次收入均大幅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从1978年的185.85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26204.47亿元,按现价计算年均增长达19.3%。居民初次分配所得劳动报酬,其总量不断扩大,2006年达10139.03亿元,是1978年的90.1倍,年均增长达17.4%。企业所得的营业盈余8203.34亿元、政府所得的生产税净额3715.41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2.6%、19.5%,均高于GDP的增长。与国际比较,广东居民初次分配所得的劳动报酬,1981-2004年年均增长17.6%,远高于同期韩国的16.2%、日本的13.2%、美国的6.0%、英国的6.7%。
  从构成看,居民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政府生产税净额所占份额呈先降后升态势,企业营业盈余所占份额呈稳步上升至快速上升格局(见图一)。改革开放初期,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保持在60%左右,劳动者报酬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但1985年以后该比重呈逐级下滑趋势,至2006年为38.7%,且增速明显低于GDP增长。1978—2006年,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下降21.9个百分点,年均下降0.8个百分点。生产税净额占GDP比重则从1978年的13.5%稳步下降到1990年最低点12.7%,随后逐级上升至2000年最高16.4%,此后又下降至2006年的14.2%,2006年比1978年仅提升0.7个百分点。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近年快速上升,从1978年的14.6%上升至2006年的31.3%,年均上升0.6个百分点。
    

                 图一:

  (二)再分配的特点
  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经过所得税、社会保险、补助等转移进行再分配,形成最终的可支配收入,广东的再分配有如下特点。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长期低于人均GDP增长,居民最终所得份额处于下降趋势。从图二人均GDP、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走势看,改革初期,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高于人均GDP增长,而1984年以后一直低于人均GDP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改革28年中仅有6年高于人均GDP增长,多数年份低于人均GDP的增长,特别是1992年以来除2001年外均低于人均GDP增长,并且增长差距近年扩大。为了全面反映居民收入与GDP增
               图二:

长关系,利用城镇及农村人口的比重推算出居民收入实际增长,从图三可以看出,居民收入实际增长与GDP增长变动趋势基本同步。在改革初期高于GDP的增长,GDP的分配向居民倾斜,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多数年份低于GDP的增长,居民最终对GDP的分享逐年减少。
                    图三:

  注:居民收入=农村人口×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口×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图四显示,改革初期,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所得份额上升,1984年开始呈下降趋势,近两年降势加快,1978—2006年,下降20.6个百分点,年均下降0.7个百分点,其中,2004—2006年比重下降了5.7个百分点,年均下降2.9个百分点。
                    图四:

  政府最终所得近年在提高,广东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对GDP的另一机构政府部门,由于没有历年其可比的可支配收入指标,本文采用财政收入来代替。财政收入包括初次分配生产税净额,也反映再分配中的所得税。1978-1995年财政总体低于GDP增长,1996年至今财政总体高于GDP增长的格局。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6.4%上升到2006年的8.3%,而国税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7.8%上升到2006年的13.2%,国税占GDP的比重高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其提升幅度也较高,国家对GDP的分享在提高,广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了很大的贡献。

                  图五: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初次分配过多地向企业倾斜,居民所得占GDP比重下降过快。
  与经济总量相近省份比较,1995年广东的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在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四省中最高,而2005、2006年低于江苏、浙江(见表一),表明近年广东居民对GDP的分享低于江苏、浙江。从发展速度看1994-2006年广东劳动报酬的年均增长14.3%,也低于同期江苏、山东、浙江2.9个、3.0个和7.2个百分点。

表一           部分省主要年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        (单位:%)

 

1995

2000

2005

2006

广东

49.4

45.5

39.5

38.7

江苏

47.1

45.8

40.9

40.7

山东

46.0

47.9

35.3

34.4

浙江

42.9

43.1

39.7

40.3

 

  分行业看,2006年广东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比江苏、浙江低,主要在于第三产业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较低,特别是其他服务业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仅为47.4%,分别低于江苏、山东、浙江12.4个、7.1个和14.3个百分点(见表二)。

   表二       广东与部分省2006年分行业劳动报酬占GDP比重      (单位:%)

 

广东

江苏

山东

浙江

GDP

38.7

40.7

34.4

40.3

第一产业

99.3

88.1

95.9

94.7

第二产业

36.8

35.7

25.6

38.6

工业

35.5

33.2

24.2

35.4

    建筑业

53.7

59.6

39.0

65.2

第三产业

32.4

39.2

31.8

34.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3

28.7

21.2

26.4

批发和零售业

20.3

32.1

17.5

17.1

    住宿和餐饮业

35.2

51.0

29.0

39.7

    金融业

36.9

23.6

27.2

20.6

    房地产业

14.4

8.0

11.2

7.2

    其他服务业

47.4

59.8

54.5

61.7


 
  分区域看,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较低,而珠三角九市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更低(见表三)。2006年珠三角九市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仅为36.4%,比全省平均水平还低2.3个百分点,主要是珠三角九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比重低及其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高所引致。山区市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在各区域中最高,主要是其第一产业劳动报酬占增加值比重高及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大所引致。

表三           2006年分区域劳动报酬占增加值比重       (单位:%)

 

总计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珠三角九市

36.4

98.3

37.5

31.5

东翼

40.8

99.6

36.7

28.5

西翼

43.4

99.3

23.3

30.8

山区市

47.4

98.4

29.4

40.8

  与国际比较,广东劳动报酬率明显偏低。从韩国、日本经济发展历程看,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在上升,营业盈余所占比重在下降。从美国、英国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看,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占GDP比重有升有降,但总体比较稳定。与之相比,广东的分配曲线正好相反,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大幅下降,而营业盈余所占比重大幅上升。根据世界银行数据计算,2004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为57.3%、51.2%、55.7%,亚洲的日本为51.4%,明显高于广东2004年39.5%和2006年38.7%的水平。

        表四              部分国家相关指标占GDP比重及人均GDP       (单位:%、美元)

 

 

1970

1980

1985

1990

韩国

劳动者报酬

营业盈余

间接税减补贴

人均GDP

33.8

50.7

9.3

270

39.6

40.5

12.1

2330

39.5

39.0

11.6

2260

45.8

32.4

11.6

5770

日本

劳动者报酬

营业盈余

间接税减补贴

人均GDP

43.5

37.4

6.0

1940

54.3

27.0

5.9

10440

54.3

25.4

6.6

10950

54.3

24.9

7.2

26100

美国

劳动者报酬

营业盈余

间接税减补贴

人均GDP

61.3

19.4

8.8

4950

61.0

17.6

7.4

12830

59.6

20.1

7.6

16270

60.4

19.4

7.6

22380

英国

劳动者报酬

营业盈余

间接税减补贴

人均GDP

59.3

17.9

14.0

 2250

59.7

14.9

13.0

8550

55.4

19.4

13.5

8180

56.9

19.1

12.8

16170

                 注:数据取自《国际统计年鉴1996》
    企业利润所占比重过大容易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拥有资本的所有者不仅在初次分配中得到劳动报酬,而且在企业利润中得到企业利润的分配,这加剧了贫富分化的鸿沟,造成富者愈富的局面。初次分配中出现的巨大不公平通过再分配完全解决的难度巨大,把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推到再分配中去解决,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如2006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显示,81.4%的可支配收入来自初次分配的工薪收入,而扣除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转移收入仅占6.1%。
  (二)再分配中近年政府所得增长过快,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过低。改革开放初期,在放权让利思路指导下的分权式改革,国家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宏观调控能力削弱。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后,收入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广东财政总收入由1994年的569.38亿元增加至2006年的5122.25亿元,增长8.0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也由298.70亿元增加至2179.46亿元,增长6.3倍,而同期GDP现价增长4.7倍, 居民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仅为3.3倍。形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GDP的增速,而GDP的增速又快于居民收入增长的格局。从广东、江苏、浙江三省的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显示(见图六),广东明显高于江苏、浙江。从2006年的四省国税及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数据显示(见表五),广东均为最高,这表明广东人民创造的增加值为中央及地方政府做出了重大贡献。


                图六:


 

      表五         2006年粤苏鲁浙国税、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比较         (单位:%)

 

国税

一般预算收入

广东

13.2

8.3

江苏

10.6

7.7

山东

8.3

6.1

浙江

13.0

8.2

          注:国税数据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三)地区收入差距过大。居民可支配收入主要来自于初次分配的劳动报酬。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在前5位的均位于珠三角地区,排在后3位的均位于山区市,最高的地区深圳为32009.43元,它是最低梅州(9407.91元)的3.4倍,绝对差达2.26万元,不平衡差为0.71。2006年,常住人口占49.8%的珠三角九市劳动者报酬占了76.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86.9%,而常住人口占50.2%的东、西两翼及山区市劳动者报酬合计仅占23.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13.1%,其偏差度分别达53.4%和74.2%。与江苏、山东、浙江比较,它们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与最低比分别为2.3、1.9、1.4倍,远低于广东的3.4倍。
  (四)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协调。广东城乡区域发展近年有了新的进展,但发展仍不够协调。1978-2006年广东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仅为6.8%,低于人均GDP4.5个百分点。1978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7%,城乡差别不断扩大。1978年以来,广东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有8年呈缩小而20年扩大之势,且扩大期依次延长,特别是1998年以来一直处于扩大期(见图七)。2006年,广东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3.2倍,高于同期江苏、山东、浙江的2.4、2.8和2.5倍水平。
                   图七:

  (五)居民内部差距过大。广东城镇居民按家庭收入7分组,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从1985年的4.6倍上升到2006年的9.6倍,虽然低于2006年江苏的10.1倍,但比全国平均水平9.0倍还高,也高于山东、浙江的7.0和8.2倍, 2006年绝对差额达39453元。广东农村居民最高20%收入组与最低20%收入组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997的3.4倍上升到最高2004年的5.8倍,2006年为5.6倍。
  (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1980年,广东分行业最高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的1.8倍;到2006年,这一比例为4.7倍,呈进一步拉大趋势。而普通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仅过低,而且增长慢,过大的收入差距,甚至使“平均工资”指标难以反映普通职工真实的收入增长状况。绝对差距也从1980年的467元扩大到2006年的41936元,增长了88.8倍。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原因主要有:
  (一)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的差距是造成区域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2006年,广东人均GDP最高的市深圳市是最低的梅州市8.2倍,远高于同期江苏、浙江的6.7和3.7倍。从地区发展差异系数显示,近十年地区差异总体在扩大。以1993-2006年数据进行模拟的计量模型:

ET=0.8509+0.588×ln(RPG1)-0.131 ×ln(RPG2) -0.366 ×ln(RPG3)-0.187 ×ln(RPG4)

(26.4)     (20.3)   (-6.1)        (-7.2)       (-6.2)
R2=0.997       DW=2.04


  其中:ET 为人均GDP差异系数,RPG1、RPG2、RPG3、RPG4分别表示珠三角、东翼、西翼、山区市人均GDP。
  结果显示,东翼、西翼、山区市人均GDP对人均GDP差异系数影响系数为负,表明提高山区市、东翼、西翼人均水平,能有效地降低地区发展差异。从泰尔指数分解显示,2006年广东经济发展差异73.0%来自于地区之间,因此,缩小差距,关键在于加快山区、东翼、西翼经济发展。
  (二)就业机会不平等。2006年,广东劳动生产率高于浙江、江苏、山东,但是人均GDP、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却在浙江、江苏之后,这隐含广东劳动力负担人口高于浙江、江苏。从广东平均每从业人员负担人口数据显示(见表六),2000年之后广东从业人员负担人口远高于江苏、山东、浙江,也高于全国。分区域看,2006年珠三角从业人员负担率为1.5,明显低于东翼、西翼、山区市的2.0、2.3、2.0水平。劳动力负担人口重,在同等劳动生产率、劳动报酬率下必然导致人均收入低。再从工资性收入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看,2006年广东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对高低收入户人均收入差距形成的影响率为27.1%,工资性收入的影响率为55.9%。与1993年相比,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率下降了35.0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提高了31.7个百分点。

     表六             平均每从业人员负担人口               (单位:人)

 

1980

1990

2000

2005

2006

全国

2.35

1.89

1.76

1.73

1.72

广东

2.22

2.04

2.17

1.89

1.80

江苏

4.19

1.73

1.65

1.66

1.66

山东

4.66

2.09

1.66

1.59

1.57

浙江

2.07

1.67

1.71

1.59

1.57

  (三)收入来源多元化。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劳动收入外,人们的资产性收入日益提高,城乡居民财产收入分配的差距已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2006 年广东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超过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2%。尽管财产收入分配的差距是收入差距逐年累积形成的,但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人还不具备依靠财产改善收入的条件。高收入阶层在股市、房市等方面的加速扩张,将进一步加剧收入差距不合理状况。
  (四)政府调控不完善。一是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居民的收入方式日趋多元化,政府未能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调控体系。二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数据显示,2006年,在广东财政一般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只有2.1%,城镇最低收入户社会救济收入占总收入仅为1%。政府未能在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同时,使更多的资金扶持低收入者。
  三、影响分析与几点建议
  (一)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影响
  一是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导致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收入分配过多地向企业倾斜,致使储蓄率增加,从而导致消费率下降,进而阻碍经济持续发展。收入是在居民、政府、企业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居民可支配收入一部分用于消费,其余的用于储蓄,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也用于消费与储蓄,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全部用于储蓄。因此,在三者分配中企业的份额越大,结果储蓄越多,消费相对越少,消费率下降。以广东1978—2006年数据,对劳动报酬(记为LB)、居民消费(记为JH)分别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它们均为I(2)过程,检验方程为:

ΔLB=0.0777LB-1+0.488ΔlB-1

          (2.97)     (2.36)

AIC=13.14  DW=2.09  ADF=2.97

 

ΔJH=0.0475JH-1+0.697ΔJH-1

          (1.8)    (3.7)

AIC=13.3  DW=1.4  ADF=1.774

从Johansen协整关系检验显示, 劳动报酬、居民消费之间没有协整向量的迹统计量为26.29,大于显著水平1%、5%的临界值15.41、20.04,至少有1个协整向量的迹统计量为5.26小于显著水平1%的临界值6.65,得出它们存在协整关系,这也表明,劳动报酬少引致消费少,劳动报酬增加导致消费自然增加。从消费率与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相关分析显示,它们之间密切相关,相关系数达0.902,消费率的下降与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下降密不可分,改革以来广东消费率呈下降之势,并且1984年以来长期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全国2006年消费率为49.9%,而广东当年的消费率为49.2%,消费率偏低已成为影响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不利因素。
  二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导致内需不足。人们的消费取决于其收入水平及其消费倾向,不同阶层的群体,其消费倾向也不同,为了对居民消费倾向有一清楚的认识,我们对城镇居民分高中低收入组采用变参数状态空间模型进行模拟,其具体形式为:
  量测方程:Ct=a+Ct´Yt+Ut

状态方程:Ct=ß1+ß2´Ct-1+Vt

 

其中:Ct代表人均生活消费,Yt代表人均可支配收入,ut 、vt为随机扰动项,a代表自发性消费,ct为变参数,代表边际消费倾向。结果(见图八)显示高收入户的边际消费倾向明显低于中等收入户,而中等收入户又低于低收入户,并且高收入户边际消费倾向近年在走低。这也说明高收入者的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消费需求的增长空间不大,而低收入者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消费支出,造成“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制约消费需求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图八:

  三是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如果人民创造劳动成果由少数人分享,两极分化严重,这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贫富差距过分拉大将导致:一、思想观念冲突和价值冲突日益激烈,容易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和人生观的庸俗化,甚至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二、先富者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引致仇富心理,三、多数人对社会的不满。
  (二)几点建议
  一是调整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改革开放近30年,当前收入差距是历史较高时期,我们应考虑让广大的老百姓更加普遍地分享改革的成果,实现邓小平同志说的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当前应重点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关注民生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来改善民生,进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避免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可以体现按劳分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不能离开市场机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靠市场的力量,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使劳动力供需双方公平地在市场上竞争。完善劳动法,实施最低工资新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根据经济增长和CPI水平的实际情况,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二是缩小地区发展差异,实现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可根据比较优势分类指导的原则,形成合理的产业地区分工格局,实现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优化,逐步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富裕。富裕并不是和谐社会的充分条件,还要看财富怎样分配,利益怎样协调。因此只有全体人民能够普遍分享增长和发展的成果,和谐社会的构建才得以保障。
  三是加强政府调节功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减少地区间的差异,切实保护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缩小居民生活福利差距是政府应尽的义务。继续实施完善“激励型转移支付”财政机制;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低收入人群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所得,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主要是其劳动力负担人口重,要增加他们的收入,就要努力增加就业,让低收入和弱势群体各尽所能,靠自已的双手勤劳致富。
  四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优化分配格局。不断把“蛋糕”做大,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前提,优化分配格局,着力保护和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做到“提低、扩中、调高、打非、保困”,努力拓宽城乡居民收入渠道,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财产性收入合理和持续增长、让财产性收入惠及更多群众,达到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民富国强”收入分配的格局。
  五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维护社会公平。通过改革税收等制度,形成调节贫富差别的有效机制,加大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国家的分配政策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基础教育和医疗的保障应进一步到位,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廉租房建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积极推进农村贫困户泥砖房改造,从而进一步化解人们对不确定未来的恐惧。

                    

                                                       供稿单位:国民经济核算处
                                                       撰 稿 人: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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