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
广东农村居民住房情况分析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系列简明分析报告之二
内容摘要: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006年全省农村居民住房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文根据普查结果对农村居民住房情况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农村居民住房 分析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广东1047.73万个农村居住1年以上常住户的住宅情况普查结果,2006年,广东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0.82平米,有99.6%拥有自己的住宅;有84.1%的农户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
一、多数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0.82平方米。低于全国128平方米的平均水平,也低于浙江175平米和江苏的150平方米。分区域来看,珠江三角洲的农户拥有住宅面积最大,达到142.75平方米,其次是西翼,为127.35平方米;山区和东翼分别为109.91平方米和94.23平方米。全省有16个市的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东莞的农民户均拥有面积252平方米,几乎是揭阳农村居民户均面积的3倍。其次是佛山市182平方米,中山、广东和茂名的农民都超过140平方米。说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拥有的房屋住宅面积就越大。
表1
各地区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和居住面积情况(平方米)
户均面积 |
按拥有住宅面积分组 |
按居住面积分组 |
90以下 |
汕尾、揭阳 |
珠海、潮州、肇庆、汕尾、揭阳 |
91-100 |
潮州、肇庆 |
江门、惠州、云浮、汕头、韶关、阳江、梅州、 |
101-110 |
清远、江门、珠海、汕头、云浮、韶关、阳江 |
湛江、河源、清远 |
111-120 |
湛江、河源、惠州、梅州、 |
|
121以上 |
东莞、佛山、中山、广东、茂名 |
佛山、东莞、茂名、中山、广州 |
从人均居住面积看,多数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10-50平方米之间。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户占8.4%;10-25平方米的住户占52.2%;26-50平方米的住户占28.1%;51-100平方米的住户占9.6%;大于100平方米的住户占1.8%。
二、99.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99.6%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略高于全国99.3%的平均水平。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907万户,占86.6%;拥有2处住宅的123万户,占11.7%;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3万户,占1.2%。广东拥有2处以上住宅的农户占了全省的13%,高于全国水平的6.8%,也高于浙江的11.2%和江苏的5.2%。分市看,农村居民拥有2处以上住宅的户数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5个市。
三、84.1%的农户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
农村居民拥有主要住宅建筑时间在1978年以前的户占15.9%;建筑时间在1979-1989年的户占25.3%;建筑时间在1990-1999年的户占39%;建筑时间在2000年以后的户占19.9%。分市看,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在85%以上的有9个。其中,东莞和中山最高,分别为91.6%和90.7%;户数比重在80%-84%之间有8个,户数比重在79%以下的有3个。韶关最低,为73.3%。2000年以后,新建房屋户数超过25%有4个市,其中河源和东莞都超过30%以上。东莞外来人口集中,租房经济发达,许多村民纷纷建房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河源近年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农民建房积极性高涨,新房比较多。
表2
各地区农村居民1979年以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
户数比重 |
地 区 |
79以下 |
清远、江门、韶关 |
80—84 |
梅州、惠州、河源、云浮、潮州、珠海、阳江、肇庆 |
85—89 |
广州、佛山、汕头、揭阳、茂名、湛江、汕尾 |
90以上 |
东莞、中山 |
四、农户住宅以平房、砖木和砖混结构居多
从住房类型来看,2006年末,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有533万户,占50.9%;居住楼房的有495万户,占47.3%,居住其它类型住房的有19万户,占1.9%。全省有5个市的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户数比重在60%以上,其中揭阳达到76.5%。有5个市的农村居民居住楼房的户数比重在60%以上,东莞为78.1%。
从住房材料结构看,2006年末,农村居民住宅为砖(石)木结构的有344万户,占32.8%;砖混结构的有349万户,占33.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334万户,占31.9%;竹草土坯结构的有18万户,占1.7%;其他结构的有4万户,占0.3%。有3个市钢筋混凝土结构户数超过40%,其中东莞达到55.9%。
表3
各地区农村居民住房类型和住房材料结构情况(%)
户数比重 |
按居住平房的户数比重分组 |
按居住砖混和砖木结构的 户数比重分组 |
29以下 |
中山、东莞 |
|
30-39 |
梅州、广州、佛山 |
|
40-49 |
云浮、河源、茂名、肇庆 |
广州、东莞 |
50—59 |
阳江、清远、潮州、珠海、江门、惠州 |
惠州、中山、珠海 |
60—69 |
韶关、汕头、汕尾 |
汕尾、云浮、阳江、汕头、佛山、茂名 |
70以上 |
揭阳、湛江 |
揭阳、河源、肇庆、湛江、江门、韶关、清远、梅州、潮州 |
注:
[1]拥有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居住面积:指住户生活用居住房屋的各层平面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包括自有的住房或租住的住房;按居住住房的外墙计算。若只知道居住住房使用面积的,按使用面积折算。不包括出租的住宅以及空置的住宅。
供稿:省农普办
撰稿:许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