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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建设

 

佛山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五个五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统计“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紧密结合统计改革和发展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统计法律权威,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为统计工作内创和谐、外树信誉、优质服务,为实现全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与任务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通过“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实施和法制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统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法律意识。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提高宪法意识。继续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并结合“八荣八耻”和“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培养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二)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大力学习宣传统计法。“十一五”时期是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统计体制和机制上的改革无不需要法制加以引导、规范、保障和推动,这将给我市统计法制宣传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注重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与依法统计的内容、方式上不断推陈创新,注重普法效果。
  (三)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继续宣传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积极探索依法统计的实践形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统计事业向前发展。
  三、对象与要求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是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市、区、镇(街道)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基本要求:
  (一)积极组织各区、镇(街道)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现代统计知识,使领导干部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通过深入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进一步使领导干部理解、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全面贯彻执行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科学统计、阳光统计、依法统计的理念,学会运用统计法管理好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好统计机构和人员,并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问题,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真实可信。
  (三)统计工作人员要学习和掌握统计法,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扎实深入地学习,各级统计部门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起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观念,做到依法从事统计活动,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着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尤其统计法制工作人员更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增强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统计法的正确实施,真正树立起统计法律的权威,发挥统计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四)组织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进一步学习统计法,努力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到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依法使用统计资料,更好地理解、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
  四、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1、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市统计局成立由局长黄瑞贤任组长,副局长黄碧玲、陈雁球,纪检组长张希军为副组长,助理调研员骆卫、王志忠、法制教育科科长李沛德、综合信息科科长莫玉燕、局办公室主任张仕敏为成员的统计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教育科),负责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各区、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落实统计普法宣传的办事机构。
  2、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为“五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奠定基础。
  3、组织统计普法读本的征订。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征订国家统计局编写的全国统计“五五”普法辅导材料,各级统计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写“五五”普法的补充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到2010年。主要任务是:
  1、各级统计机构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要求,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举办不同形式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和法制讲座,开展统计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建立健全“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统计普法工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工作制度,并坚持下去,做到用制度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3、加强统计法制培训。2007年底前,省统计局将分期举办全省各市、县(区)统计机构法制工作人员,包括统计执法检查员的各种教育培训,积极做好组织参与工作。各区统计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为统计“五五”普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加强向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组织实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主要采取法制讲座等办法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向党政领导干部发送统计法学习材料。
  5、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推进法制教育制度化。
  6、对统计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统计法律知识。各地可采取举办统计法制培训班、讲座、函授、知识竞赛等形式,充分利用网络等各种设施,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把普法教育同统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培训结合起来,将统计法律基本知识列为统计人员资格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制知识讲座和培训,更新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7、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结合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等各种喜闻乐见的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统计法律知识,使之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8、努力拓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局的规定,每年12月上旬为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还可以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9、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统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计数据信誉就是生命的理念,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紧密结合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0、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程。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不断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根据省局的部署安排,市统计局将在2009年底前制定《佛山市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各区应在2009年上半年组织考核验收;省、市统计局将在2009年下半年分别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报送或听取总结报告、实地检查、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办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普法宣传走过场或不合格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各区统计机构要加强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建立和完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在普法宣传上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防止搞形式主义,切实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要自觉接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下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五五”普法不走过场。
  (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区统计部门要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保持统计普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为统计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镇、街道统计机构是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主力军和生力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在镇街,各区实行“在地统计”后,统计调查对象都由镇、街道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管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大部分工作要由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各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在市、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开展统计普法规划工作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五五”普法工作扎实展开,取得实效。
    (四)明确分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全社会的统计普查宣传教育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部门统计机构要按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面向本系统、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同行动。

(五)保障普法条件。各区统计部门要根据粤发〔2006〕12号文的精神,切实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计划,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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