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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建设

 

深圳市研究制订《深圳经济特区统计代理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于2007年经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在《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关于设立和监管统计代理机构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深圳市统计局制定了起草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工作方案,成立了调研起草工作组,赴兄弟省市调研,学习借鉴统计中介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于去年底拟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前,深圳市统计局专门召开《深圳经济特区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议,邀请部分统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统计局副局长李必祥指出,培育和发展统计事务所是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适应市场经济模式和促进统计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和实事,并要求大家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为《管理办法》的制订建言献策。会上,市统计局介绍《管理办法》的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与会代表对《管理办法》的条文进行了认真斟酌和热烈的讨论,并就统计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年检操作、统计中介名称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代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将为深圳市培育和发展统计代理服务市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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