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建设
广东明确2009年统计法制工作四项任务
200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一年,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统计法制工作水平,广东提出了四项任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主要是启动《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已被列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完成的立法规划项目。我省将根据《统计法(修正案)》出台情况及时启动《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二是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把握《统计法(修正案)》《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重要时机,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创新作品征集和评选活动。切实抓好统计系统公务员普法教育工作,做好统计“五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
三是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要求每个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1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开展经济普查执法工作,抓住普查登记和数据审核、处理、上报等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对省直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部门的执法检查,或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有重点地对社会比较关注的行业领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提高统计法制的影响力。
四是全面提高统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从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依法统计水平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依法规范统计部门自身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统计执法责任机制和完善考核评议机制。继续推进统计法制工作示范点的建设,邀请会计专业人士讲授会计与统计对接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