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建设
省局出台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切实推进广东省统计诚信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9月29日,省统计局发布《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征集了各市县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正式印发施行。《细则》共15条,重点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公示程序和监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范围作出具体界定。《细则》结合全省近年来统计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将由于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或者提供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差错率较高等6种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企业,界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范畴。这些企业的统计失信信息,将依法予以公示。
二是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细则》明确规定政府统计机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对失信企业的认定和失信企业信息的公示规定了具体的审查、审批等程序。为保障企业的知情权,《细则》确立了告知程序,要求统计部门在正式公示前或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公示信息告知企业。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提前移除公示信息的申请、审查和处置等程序,明确了延长公示期限的提出、审批和告知等程序。
三是强化了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为有效制止某些政府统计机构可能出现的乱公示、怯于公示或违规公示的情况,《细则》确立了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报告制度,以及提前移除公示信息和延长公示期限的备案制度,要求市、县统计局公示失信企业信息时要同时将公示信息报上级统计局,市、县统计局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或延长公示期限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统计局备案。此外,《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
《细则》的出台,细化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为规范开展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全面推进统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