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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公报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及解读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农普办和省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共分5期发布,从今日起连续3天刊登。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 东 省 统 计 局

2018年1月29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省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17万人,登记了1172.76万农户、21990个村级单位、1549个乡镇级单位、80809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993名工作人员对粮食、甘蔗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5316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2550个样方和510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716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省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省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在国务院农普办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的基础上,省农普办组织了省级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07%,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38%。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农普办和省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139个乡镇,其中乡11个,镇1128个;21870个村;17.38万个自然村;2764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我省共有80809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9977个;896.74万农业经营户,其中,15.8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全省共有1233.35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我省共有拖拉机27.78万台,耕整机27.41万台,旋耕机18.53万台,播种机0.95万台,水稻插秧机0.78万台,联合收获机1.17万台,机动脱粒机50.92万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我省耕地面积[1]2607.59千公顷(不包括可调整地类面积),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防护林)7538.77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6.58千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我省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6.7%,有码头的占14.6%,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41.4%。99.7%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我省99.99%的村通电,7.7%的村通天然气,24.8%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我省96.1%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7.5%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0.3%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23.2%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3.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98.1%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2.8%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6.1%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6.5%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62.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99.4%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8.5%的乡镇有小学。39.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99.9%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9.6%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3.1%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2.9%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我省99.8%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62.1%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92.5%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广东省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5.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6.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7.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8.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9.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1.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2.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3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6.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7.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8.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9.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3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32.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3.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4.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 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5.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6.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县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7.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8.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39.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三农”发展成效显著 乡村振兴任重道远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省统计局局长幸晓维解读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在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之际,历时三年多的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工作已顺利完成,主要普查结果全面反映了我省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统计支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为广东实现“两个走在前列”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夯实农业基础,确保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优化农业产业产品结构,推动农业提质增效,提高竞争力;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实施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广东在稳定粮食生产基础上,立足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地理自然条件优势,着力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的能力明显提高。全省粮食总产量2006年1242.42万吨,2016年1360.22万吨,粮食生产保持稳中有升的良好势头。全省蔬菜、花生、甘蔗、水果、花卉、生猪、家禽、蚕茧、水产品等产量位居全国前列,保持较高发展水平,为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也是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省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2016年末全省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比2006年末增长89%,能够正常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合计增长138.9%。2016年灌溉耕地面积占实际耕种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78.4%,夯实了农业生产基础。

  (三)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快增长,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联合收获机1.17万台,比2006年末增长112.7%;拖拉机27.78万台,增长38.2%;排灌动力机械39.32万套,增长18.3%。

  (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较快增长,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时空分布,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温室占地面积3.4千公顷,比2006年末增长180.3%;大棚占地面积10.67千公顷,增长78.7%。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文化素质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市民化进程稳步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减少。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30天以上的人员数量为1233.35万人,比2006年下降13.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文化素质提高。2016年,初中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占比为55.3%,比2006年提高5.3个百分点;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为10.3%,提高4.8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的为1.1%,提高0.9个百分点。

  (六)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近年来,国家和省在基础设施建设、工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大量涌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农业经营单位达到8.08万个,比2006年增长262.3%。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末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00万个。

  (七)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迅速。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耕地规模化耕种面积占全部实际耕地耕种面积的比重为20.1%。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所占比重为9.6%;农业经营单位所占比重为10.5%。规模化养殖生猪存栏占全省生猪存栏总数的比重为76.9%,家禽存栏占比达到63.7%。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市场都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二、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

  近年来国家和省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

  (一)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省通公路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达到99.7%,比2006年提高2.2个百分点;通村主要道路为水泥路面的村所占比重为96.7%,提高16.1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为水泥路面的村比重为94.0%,提高40.8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比重为74.4%,提高43.3个百分点;通电的村所占比重为99.99%,提高0.2个百分点;通电话的村比重为99.98%,提高0.3个百分点;安装有线电视的村比重为94.6%,提高14.0个百分点;98.5%的村通宽带互联网;90.3%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提高60.7个百分点。

  (二)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全面进步。2016年末,全省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9.5%,比2006年提高5.0个百分点;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所占比重为62.1%,提高39.3个百分点;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比重为29.3%,提高13.6个百分点;有卫生室的村比重为82.9%,提高0.4个百分点。

  (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2016年,全省开展旅游接待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7%,比2006年提高2.2个百分点。农村电商由无到有,2016年全省24.8%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有2267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2165个农业经营单位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从事设施农业的分别有7719户和3526个,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的分别有5293户和2397个,从事工厂化生产的分别有515户和754个。大量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创业创新,为农村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多措并举,深挖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一)农民收入快速增长。据城乡住户调查结果,2016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512元,比2012年增长45.1%,实际增长33.9%,年均实际增长7.6%。十八大以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速比城镇居民高1.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逆转。2016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60(农村居民收入为1),比2012年下降0.10。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0.4%,比2012年下降8.7个百分点,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末99.8%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比2006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农户占比为83.9%,下降2.7个百分点;拥有2处和3处住房的农户所占比重分别为14.6%和1.3%,分别提高2.9个百分点和0.1个百分点;拥有商品房的农户达到115.84万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为9.9%,而10年前较少有农户购买商品房。有51.1%的农户住房为砖混结构,比2006年提高17.8个百分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占39.1%,提高7.3个百分点;砖(石)木结构和竹草土坯结构的分别占9.1%和0.2%,分别下降23.7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

  (三)饮用水更加安全。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显著改善。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全省有728.44万户农户饮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全部农户比重为62.1%,比2006年提高16.9个百分点。

  (四)做饭使用能源更加清洁。随着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农民生活用能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做饭使用能源由历史上主要使用柴草和煤为主,逐渐转变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更为清洁的能源,生活方式更为绿色生态。2016年,农户做饭[1]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013.80万户,占86.4%,比2006年提高45.1个百分点;主要使用电的786.48万户,占67.1%,提高66.0个百分点;而主要使用柴草的283.41万户,占24.2%,下降29.3个百分点。

  (五)卫生设施条件改善。2016年,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农户有1085.18万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为92.5%;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农户有36.39万户,占3.1%。两者占比合计比2006年提高42.1个百分点。

  (六)耐用消费品拥有数量增加。2016年,全省平均每百户农户拥有小汽车26.1辆,比2006年增加21.6辆;彩色电视机111.7台,增加20.4台;电脑44.4台,增加38.5台;手机293.7部,增加197.7部。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三农”情况发生了深刻变革,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业现代化仍是“四化同步”的短板,“三农”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为突出。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作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不断开创广东“三农”改革发展新局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走在前列。

 

  注[1]: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占比之和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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