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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快讯

 

2019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521元

  2019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521元,比上年增加4263元,名义增长7.3%,增速比2018年回落1.9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4.1%。(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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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9-2019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及名义增速

  分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珠三角核心区、东翼、北部生态发展区和西翼,分别为64770元、47571元、47523元和45715元;同比名义增速从高到低依次为北部生态发展区(11.1%)、西翼(7.2%)、珠三角核心区(6.3%)和东翼(1.7%)。最高和最低区域的平均工资之比为1.42,与上年基本持平。(见表1)

表1  2019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分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8年

2019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58258

62521

7.3

珠三角核心区

60919

64770

6.3

东翼

46793

47571

1.7

西翼

42632

45715

7.2

北部生态发展区

42764

47523

11.1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4183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9494元)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74859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83倍、1.27倍和1.20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43240元)、住宿和餐饮业(46344元)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8007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9%、74%和77%。

  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金融业(27.0%)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1%)、采矿业(14.2%)。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卫生和社会工作(0.9%)、房地产业(2.9%)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7%)。(见表2)

表2  2019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8年

2019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58258

62521

7.3

农、林、牧、渔业

40548

43240

6.6

采矿业

42556

48602

14.2

制造业

55393

58873

6.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696

48007

15.1

建筑业

58738

61674

5.0

批发和零售业

57922

61467

6.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0253

62485

3.7

住宿和餐饮业

43084

46344

7.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6799

114183

6.9

金融业

45267

57493

27.0

房地产业

62525

64323

2.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2969

68589

8.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4859

79494

6.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118

59587

12.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862

48733

8.6

教育

52559

58804

11.9

卫生和社会工作

74167

74859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534

65462

6.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图片2.png

  平均工资通常是以年平均工资的形式表现,月平均工资就是用年平均工资除以12求得。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共调查10.54万家单位,占全部城镇私营单位总数的12.4%。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东翼、西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划分方法

  珠三角核心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

  东翼包括:汕头、汕尾、潮州和揭阳。

  西翼包括:湛江、茂名和阳江。

  北部生态发展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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