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85.38亿元,同比增长1.9%,比上月加快1.9个百分点。1—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339.44亿元,同比增长2.7%。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4079.99亿元,增长3.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259.46亿元,增长0.8%。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额33793.22亿元,增长2.7%;餐饮收入4546.23亿元,增长2.5%,增速比前三季度加快0.4个百分点。
10月份,限额以上单位金银珠宝类,粮油、食品类,烟酒类,日用品类零售额同比增长27.1%、10.1%、26.3%、9.1%;通讯器材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30.4%、29.3%。
10月份,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零售同比增长11.7%。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关指标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