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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2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持续保持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统计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统计机构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重点突破、精准发力,有效遏制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蔓延态势,统计工作环境明显好转。统计执法检查作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有效手段,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滋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土壤依然存在,“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生态尚未真正形成,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遏制“数字上的腐败”任务依然艰巨复杂,统计执法检查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表现在:有的地方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没有把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不愿执法、不敢执法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履行统计执法检查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存在一定差距,缺乏动真碰硬精神,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严不实,推动责任追究不及时不到位,“宽、松、软”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有的地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推进不平衡,省级统计机构统筹组织能力不足,地区间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参差不齐,“上热下冷”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地方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统计执法人员配备不到位、业务素质不适应,执法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统计执法工作缺乏有效保障。

  数据质量是统计的生命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是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坚定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发挥法治对统计工作引领保障作用,是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任务。各级统计机构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移、尺度不能松,以坚定有力的斗争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思路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着力巩固和拓展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持续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切实履行好统计执法检查职责

  (一)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统计执法检查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年度执法检查工作任务计划,积极谋划部署本单位本系统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统计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更大范围统筹运用执法力量,解决基层力量薄弱、执法监督难等问题。切实督促指导地市级统计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区)级统计机构要在2021年消除执法空白;不断完善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拓宽统计违法线索来源渠道。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切实承担起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受理、核实责任,及时有效处理违法举报线索。对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加强分析研究,推动信息互通、监督互动、结果共享。积极协调推动与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监督等相关领域数据进行比对,研究建立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通过多渠道研究挖掘统计违法线索,不断推动统计执法检查从被动响应型向主动预见型转变。

  (三)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能力。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聚焦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统计指标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工业、投资、服务业、科技、住户等重点专业和“工业总产值”、“本年完成投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等重点难点指标的检查方法研究,实现统计调查主要专业和领域执法检查全覆盖。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和省级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开展现场检查观摩、场景式案例教学、以练代训等方式,推动下级统计机构快速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调查队系统要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基本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积极探索住户、价格调查等专业有效检查方法,注重在实践中积累检查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四)积极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到位。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量化标准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员规范准确提出处分处理建议。要做到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追责问责人员没有遗漏,裁量计算方法准确无误,不得采取错误方法计算数据失实比例,严禁出现“宽、松、软”和“抓小放大”等典型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统字〔2019〕137号)要求,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情况,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推动构建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严格按程序将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协助做好后续工作,推动责任追究及时到位。

  (五)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失信认定和案件曝光。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信用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进一步规范统计失信约束机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认定失信企业、公示相关信息,切实发挥信用惩戒的震慑作用。坚决曝光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积极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六)夯实执法检查工作基础。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检查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统计执法检查文书样式,落实开展案卷审理和评查,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基础信息的归集和整理,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确保填报口径正确、统一,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统计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坚持在现场执法检查工作中落实嵌入式普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效果。认真梳理统计执法检查廉政风险点,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廉政风险防控。

  三、严肃认真查处国家统计局转交案件和违法线索

  (一)认真配合国家现场执法检查。各省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统计局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的立案调查和直接核查工作,认真做好协助配合。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职责任务,严明纪律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通知被检查地区,积极协调督促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如实回答询问,确保检查有序高效开展。对于现场调查、核查工作中发生的抵制或阻碍执法检查行为,要全力配合国家执法检查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积极开展国家移交案件核查。对国家统计局移交的统计违法案件,各省级统计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立案核查,及时报送核查核实报告。要认真做好立案、现场调查、证据整理等工作,确保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得简单套用国家执法检查证据和结论。检查结束后,要实事求是撰写核查报告,全面准确及时报告立案调查情况。对与国家执法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作出说明并提供充分证据。

  (三)严肃查处国家转交违法线索。对国家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法线索,要严肃认真查处。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办责任制问责制,落实查办责任。严格执行转交函关于核查方式、范围、对象、时限和内容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线索内容,科学制定查办方案,认真落实线索核查,全面如实报告核查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选取检查单位要有代表性,检查的报表和指标要有针对性,不得避重就轻、虚假检查、隐瞒事实。国家统计局对转交的统计违法线索开展督办的,要认真听取督办意见,严格落实督办要求。

  (四)严格落实案件查办时限要求。各省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加快办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字〔2018〕56号)和转交办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形式向国家统计局报告处分处理结果。如期完成工作确有困难的,要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对既不按时报告结果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国家统计局将按规定予以通报或曝光。

  四、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人才培养。着力做好统计执法人才梯次培养,将统计执法岗位作为锻炼和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快推进执法队伍年轻化;更加注重在执法实践中培养和锻炼队伍,学践结合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快推进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加强对执法检查骨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积极推进统计执法人才库建设,为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强化责任担当。要教育和引导各级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坚定斗争意志,切实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不断增强面对执法风险考验的能力,不断增强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斗争的本领,以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打造一支德法兼修、重法守纪的统计执法队伍。

  (三)严格队伍管理。坚持把严的主基调贯穿于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全过程,始终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教育广大统计执法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把统计执法检查作为落实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指导,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主动过问、重点环节及时协调、重要案件挂牌督办;分管负责人要通过直接推动示范引领,积极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定期听取执法监督机构工作汇报,常态化研究部署执法检查重点工作,解决痛点、难点问题,为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省级统计机构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统计局报告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严格执法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在年度法治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执法检查数量、案卷质量、执法成效等内容的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通报和运用。在各项统计法治考核评比表彰工作中,要优先考虑执法检查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三)加强执法保障。切实加强统计执法经费保障,积极推动解决执法用车等问题,改善执法检查装备,为执法检查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要因地制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化建设,提高调查取证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各级统计机构要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维护统计数据质量,为“十四五”时期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4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国家统计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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