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建设
关于征求《广东省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粤统办函〔2008〕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根据粤统字[2008]23号文有关“广东省统计局对地级以上市业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广东省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于7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省局计算中心。联系人:黄华成,电话:020—83134044,传真:020—83341264,电子邮箱:gdjs_gd@stats.gov.cn。
附件:广东省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正确引导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促进各市统计信息化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信息化总体情况、统计信息网络及安全体系建设情况、统计信息化应用情况等内容。
统计信息化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信息化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工程立项、信息化建设资金落实、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技术培训以及信息化的运维等情况,以及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情况调查年报完成情况等内容。(占40分)
统计信息网络及安全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级局域网建设、广域网(包括县、乡镇两级)建设、统计信息网络接入、网络管理、网络安全及等级保护定级、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等内容。(占30分)
统计信息化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市级统计信息网站建设、办公自动化(OA)建设、统计数据库建设、本地区企业网上直报开展以及统计专业的数据处理等内容。(占30分)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组织方式:各市进行年度信息化工作总结上报省统计局计算中心,省局计算中心根据各市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给出各市考核初步意见,提交局统计信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考核评审采取记分办法,计算中心根据考核内容,参考各市上报材料,结合平常所掌握的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分,评分为百分制。
第六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考核结果采取印发通报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