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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解读

  

  

    一、制定《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2年我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和执法重心下移,省统计局将对统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重心下移到市、县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再直接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这种背景下,省统计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也就没有那么紧迫。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并印发多份统计改革文件,要求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国家统计局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直接核查力度,直接对一些配合地方、部门统计造假的统计违法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保持对统计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工作要求,省统计局将防弄虚作假、防少报漏报作为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省统计局直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力度。为此,制定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二、《适用规则》的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则附件《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四项原则:一是合法裁量原则;二是合理裁量原则;三是综合裁量原则;四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步骤,一是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二是综合考虑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三是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四)依法不予处罚的三种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三种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及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对于具有两种以上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涉及两项以上统计指标数据违法的情形,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六)集体讨论决定疑难、复杂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案件。

     (七)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督,以及违规的责任追究。


    三、《适用规则(草案)》主要特点

    《适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合法性。《适用规则》作为省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是合理性。《适用规则》充分考虑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的相关因素,比如工业统计制度规定企业在每月18日前报送上月的财务指标数据,但有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季度、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往往不能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前完成核算,上报统计机构的数据有预估的成分,《适用规则》对企业上报数与实际数容许有一定的误差,这个误差范围(差错率)定为10%以下;又比如调查对象受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三是适当性。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统计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初次的情形,责令改正,免于行政处罚。

      四是全面性。《适用规则》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包括《统计法》规定的7种统计违法行为,《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的3种统计违法行为,《全国农业普查条例》5种统计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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