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评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统计局人事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统计局
2020年8月11日
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遵循统计人才成长规律,针对我省统计人员队伍状况及初、中、高不同层级统计人员的特点,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统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3.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4.坚持改革创新。以服务全省统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基础,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高级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为统计强省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优化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层级设置,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统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科学评价能力素质。充分体现统计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注重对统计专业性、技术性的考察,引导统计专业人员全面掌握经济、统计与管理理论,熟练运用统计方法,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重点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注重考察成果质量。
4.重点评价业绩贡献。将统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突出创新能力导向,强化增加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导向,鼓励解决重大生产和经营管理实践问题,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增加在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作用和成果应用,有效促进建设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
5.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统计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积极探索网络面试、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评审效率与质量。
2.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统计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由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统计人员(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用。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统计职称制度对统计人员培养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统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3.加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创新和丰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统计人员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专业技能。统计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统计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1.优化评审组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设立“广东省统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统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料,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消除统计人员职称申报的流程障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慎推进改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统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统计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本方案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的需要,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统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统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统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统计师条件
第九条 助理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等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统计师条件
第十二条 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6.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章 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能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专业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持设计省级一项或地市级两项、或县级三项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得到应用实施。
2.独立或主持组织实施省级两项、或地市级三项、或县级四项以上较大规模专项调查。
3.独立或主持设计、编辑全省统计数据汇编统计资料两本(年)以上;独立或主持设计、编辑市级同类统计资料三本(年)以上;独立或主持设计、编辑县级同类统计资料四本(年)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一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下达的两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研究课题,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统计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门审定予以实施;或对地市级以上、本系统统计制度方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被本级政府统计部门采纳实施。
2.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1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2次获得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2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3.独立或主持撰写本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本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或课题研究报告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一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两项。
5.在承担的统计或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一项被省直部门采用,或有二项被地级市直部门采用,并经地级以上市政府统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效果。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对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公开出版统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统计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统计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少于3000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统计内部刊物上撰写统计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及入选省以上统计建模论文共5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必须有2篇是独立完成。
第二十条 在粤东西北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统计专业人员,同时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并有2名高级统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学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统计师。
第六章 正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理论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主要参与)设计或修订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或者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等工作的经历。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或修订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通过省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对统计改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家1项或省级2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部门3项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省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4.熟练掌握统计专业技能,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统计调查能力、大数据开发应用能力等方面开拓创新,勇担重任,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5.在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增进国际化交流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开发和研究微观数据、大数据等前沿领域的合作交流中起重要核心作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在工作领域或地区起领军作用,其业绩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长期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2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形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基金奖)。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分析报告等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地市级领导批示并付诸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1次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2次被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5.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指导、培养中高级统计师以及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带领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攻克统计领域重点难题,并发挥很好的人才培养作用;或带领统计专业团队完成重点统计课题研究、论文论著撰写,形成显著成果。
第二十五条学术成果条件。
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独立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者译著(15万字以上)1部。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2部以上(每部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CSSCI等来源期刊上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理论研究、专题分析等3篇以上。以上研究成果要求对统计工作和行业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主持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获全国统计分析报告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者获省统计分析报告一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奖3次以上。
6.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以及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能体现本人在统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3.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4.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统计类专业刊物。
5.“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