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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指引

审批事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法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统计条例》

审批范围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审批。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办事流程

 通过公文系统报送公文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不符要求告知申请单位修改→专业审查→综合审查→批复→发出审批批文→送申报部门正式执行→申报部门将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报送省统计局。

申报材料

及要求

 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3.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4.相关文件。重要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提供《统计调查可行性测试评估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收到申请审批公文及完整的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收费标准

不予收费

申请表格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咨询电话

020-83134472

投诉电话

020-83134400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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