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广东省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广东省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统计局党组2023年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23年7月12日
广东省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制定条件】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降低调查成本;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二)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三)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四)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请材料】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文。按照公文规范要求,标题统一为“XX单位关于申请审批XX统计调查制度的函(请示)”。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等。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四)重要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提供《统计调查可行性测试评估表》。
(五)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委托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等。
第五条【审批程序】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以公文形式向省统计局报送申请材料。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所在市级统计机构初审后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公文形式向省统计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予以补正;申请材料不满足适用范围、制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对统计调查项目立项依据及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及统计标准、法定标识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初步审查重复统计问题。相关专业处根据职责分工,对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统计内容等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复统计问题。
(四)批复。省统计局在收到申请审批公文及完整的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五)公开。省统计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目录和调查制度公开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统计局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期限: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六条【批准条件】 省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需,符合制定机关职责职能;
(二)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获取;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省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省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法定标识】 经审批通过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主要标识编制方法如下:
(一)表号:由省统计局统一编制。
(二)有效期限: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按批复有效期执行。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修订,包括调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改变调查组织方式等,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第八条【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书面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省统计局,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
第九条【监督检查】 省统计局依法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地方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涉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制定、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三)未执行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四)在地方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