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统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信息。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介绍、机构设置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公开规定、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报告和依申请公开等信息。
3.工作动态。包括省局工作要事和各地要事等信息。
4.政策法规。包括统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5.部门文件。本机关制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文件。
6.统计标准。国家各类统计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
7.统计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8.新闻发布。包括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最新发布的主要数据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
9.解读。包括政策解读和数据解读等信息。
10.回应互动。包括领导信箱、问题解答、监督投诉和征求意见等信息。
11.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目录、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办事指南等信息。
12.统计执法监督信息。包括统计执法检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统计违法举报、行政处罚公示等信息。
13.建议提案答复。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总体情况及可以公开的答复意见。
14.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和劳务派遣招聘公告等信息。
15.财务信息。包括部门预决算报告及政府采购等信息。
(二)公开方式
广东省统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广东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辅以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公共媒体和统计公报以及出版物等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广东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广东统计信息网”(网址为:http://stats.gd.gov.cn/)开设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线上查找广东省统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广东省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广东省统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城乡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中心,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10号楼406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20-83134041,邮政编码:510031。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93/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广东省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stats.gd.gov.cn/)(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填写《申请表》,并当场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10号楼406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如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所链接的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93/choice)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身份证明材料有效且已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即正式登记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五)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广东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广东省统计局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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